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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10136

因應種苗產業多元經營 農業部公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 發布日期:115-11-05
  • 發布機關:農糧署

  因應數位化電商貿易趨勢及種苗生產環境的變化,農業部於115年11月4日公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修正重點包括苗圃面積得不受一千平方公尺限制,以及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改為「固定之場所」等,以更符合種苗業者需求。

放寬苗圃面積限制及業者固定場所

  農業部指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其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部爰訂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因自94年修正迄今時間已久,為因應時代變遷,本次特別修正該標準。

  農業部說明,由於目前種苗經營型態不再侷限於傳統實體門市,在兼顧行政管理與後續追溯必要性下,為有效降低種苗業者以電商經營的門檻,本次修正將原規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中的「固定之營業場所」調整為「固定之場所」。另考量現今栽培及繁殖技術多元,各類作物屬性、繁殖方式及育苗技術差異大,調整苗木繁殖業者須具備「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苗圃」之限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一千平方公尺之面積限制。

  農業部強調,為健全種苗生產環境,將持續優化相關管理機制,落實源頭品質管理,攜手種苗業者打造更具競爭力的農業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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