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3637

漁會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漁會發展將步入新的里程碑

  • 發布日期:90-03-01
  • 發布機關:農委會
  在朝野政黨委員共同努力下,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社會各界關心的淨化漁會選舉,以及漁會體質的改善注入活水。農委會表示,漁會法修法關係漁會的發展及全體漁民的權益,該會主任委員陳希煌對朝野政黨的用心及努力,表示敬佩之意。

  農委會指出,未來四年是漁會及漁業發展的關鍵時刻,漁業政策的落實有賴漁會的配合及執行,才能使漁民感受到漁業施政的效益。此次完成之修法重點如下:
一、因應漁業衝擊,並鼓勵轉型經營,期使漁業經營朝向休閒旅遊,並提供國人海洋景觀休閒據點,增列漁會任務「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二、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漁業的衝擊,為使漁會避免單打獨鬥,改以集結共同資源的方式,提昇我國漁業的競爭力,增列規定各級漁會為辦理法定任務事業,得由五個以上漁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而該項投資為重大投資事項者,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為淨化漁會選舉風氣,避免漁會被素行不良分子所掌握,並排除人格品德瑕疵者當選為會員代表,以免影響漁會正常發展,爰配合實務需要,修正漁會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候選人及總幹事候聘人之消極資格。對犯暴力性重大罪刑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規範,對信用不佳,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排除於登記為理事、監事、總幹事之列。
四、為避免漁會總幹事久任造成弊端,修正總幹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續聘者,得續聘一次,但經政府評定為績優者,得再續聘一次。
五、為避免同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被同家族掌控,影響漁會經營,增列規定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漁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六、為強化漁會經營體質,防止已在任選任人員或總幹事有品德不良、信用不佳情事發生,增列規定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七、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修正漁會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以符法制作業。

  農委會強調,此次漁會法之修正,定位為淨化漁會選舉風氣,健全漁會經營體質,可謂為使漁會在廿一世紀永續經營之大改革,影響極為深遠。該會將配合辦好本屆次漁會改選工作,健全漁會組織,以符合漁民的高度期待,並塑造安定的經營環境,提高產業競爭力,進而保障漁民權益,增進漁民福祉。

  • 回上一頁
  • -1911-00-00: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