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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3674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之後 農地移轉買賣並未停

  • 發布日期:90-05-04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七種配套法案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完成修正並由 總統公布實施,其中最大變革為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亦即由「管人又管地」調整為「管地不管人」,並以「落實農地農用」為今後農地施政之首要目標。各界關心有關放寬農地自由買賣與農地分割限制,以及凍結三七五減租條例建立新租佃制度,均已納入配套法案中予以調整,以確立新的法律規範。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涉及農地利用及管理之調整如下:

  一、在農地移轉及繼承之管理方面,已開放任何自然人可以購買、贈與或繼承農地,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違規使用不能移轉登記。同時,農企業法人得有條件購買農地。

  二、在農地分割限制方面,已大幅放寬分割門檻,基本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二五公頃以上者,即得為分割。但對修法前已共有的耕地及修法後因繼承而須分割者之特殊情況,則沒有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三、在農地變更使用方面,係維持現行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而非開放農地「自由變更使用」,同時,政府將另訂土地變更使用之專法,以整合分散在各不同法律中規範之土地變更使用機制。

  四、在農地興建農舍方面,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取得農業用地者,得依據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規定申請,即修法前持有農地之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時,仍可援用舊有規定,以保障原有農民權益。至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因任何自然人均可購買農地,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目標,在農舍興建規定上,對農民資格則須予以適當限制,以免造成投機興建免稅之田園別墅。

  農委會指出,目前有關申辦農地移轉登記與稅賦優惠作業主要依據該會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取代過去內政部頒定「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作業規定,並將該注意事項有關對人之資格查核規定刪除,僅保留原先「承受農地之使用須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一項,同時增列作農業使用之查核事項,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故農地如沒有違規使用,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應較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簡便易行,辦理農地移轉登記並無困難。

  農委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以來,各界或有質疑其規定較嚴格,以致造成農地價格大幅下降與農地買賣之停滯,此與事實不符,因近年來,國內外景氣不佳,不論農地或非農地價格均告下跌,將農地價格下跌歸咎於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有過牽強。至於農地移轉登記方面,依內政部統計,在民國八十八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前一年)核准移轉件數為七萬一千餘件,而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至同年十二月底止,各縣市受理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以辦理移轉之案件中,已核准者高達十一萬三千餘件,其中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及屏東縣等平均核發案件均達一萬餘件,故農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核准辦理農地移轉之案件顯較該條例修正前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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