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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060

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十三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 發布日期:92-01-13
  • 發布機關:農委會

  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條文三十五條。

  農委會表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滿兩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之。」九十一年屆滿施行兩年,即依法辦理檢討。本次之檢討修正,係在該條例第一條所揭櫫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等農業施政目標下,衡酌當前農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情勢變化,包括: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農業科技快速發展及社會各界對於農地利用管理的反映意見等,本次修正內容主要包括三大主軸:
一、因應未來農業發展趨勢,建構農業結構調整環境
  應農業發展趨勢,配合擴展農業定義範圍、增修訂資訊科技應用、設置農業科技園區、推動農產品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促進農業科技研發與育成創新事業等積極性建設性條文,以加速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升農業競爭力。
  應未來農業用地之調整規劃,增訂地方政府可依據當地農地資源規劃與發展需求,辦理農地開發利用之規定,促使農業用地作有計畫性之利用,並可因地制宜,滿足當地住宅等非農業使用之需求。
  偽極?A業推廣制度,提高農業競爭力,強化農民權益,增訂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所需條文,包括:配合農會信用部之改革,明訂政府編列農業推廣經費預算之法源依據;以及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及弁遄A培訓農業推廣人員;農業推廣業務得委託辦理,並應由政府輔導、評鑑及獎勵。
二、在合理放寬農地管理規定,提高農地資源利用效率方面,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兼顧農業用地管制之合理性及促進農地有效利用,修正縮小耕地適用範圍,將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國家公園區及非都市土地暫未編定用地等之田、旱地目不再列為優良耕作使用之耕地,以放寬這些土地之分割限制、耕地必須合法使用始得移轉限制及農企業法人取得耕地之野i限制;明確規範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之規定,合理放寬農民得以在農業用地上設置與農業經營相關之有或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適度放寬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移轉限制;增列農民團體及宗教基金會亦可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屬其所有但登記於自然人名下耕地之產權移轉等,以解決現行農民無法取得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或農企業法人因受限於法令,無法申請產權移轉之情況。
  ?屭私人承受耕地面積二十公頃上限限制;增訂耕地移轉予農企業法人時授權縣市政府亦得同意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增訂農企業法人依法承受耕地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其依規定須辦理用地變更者,得以申請辦理耕地之變更;以及上述縮小耕地適用範圍等,均有助於促進農民團體、農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法人申請承受耕地,引進其資金與技術,經營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之農業。
  鬥P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明確規定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解除農業用地出租人之疑慮;增訂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等。
三、配合農業施政需要之其他必要調整修正方面,主要包括:
  桴蓍A地違規稽查取締體制,改為得配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所成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以提高稽查及取締效率。
  嶀往A業產銷班輔導、獎勵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貸款、休閒農業區劃定規範等重要政策之法源依據。
  t合加入WTO後,部分採限量進口及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修正核配程序規定,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趨勢,並兼顧保護生產較具敏感性農產品之農民的權益。
  ?伬蚰縉@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程序作法,以符行政業務實際執行情況及簡政便民。

  農委會並表示,農發條例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時,因立法院與行政院對於回應各界所提編列一千億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保障農民收益及福祉之訴求已有共識,故修正通過第五十二條修文,明訂分三年編列一千億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且不受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之限制:並提案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將編列農業發展基金一千五百億元之年限由十五年縮短為十二年,以利我國加入WTO後之農業結構調整及保障農民收益及福祉。

  農委會指出,農發條例修正通過後,除農民將較容易取得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以申請農業用地稅賦優惠或移轉登記外,亦有助於提昇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管理之績效,可兼顧農業用地管制之合理性及促進農地有效利用,並因應加入WTO後農業發展趨勢,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農業轉型升級,以提升農業競爭力。此外,明訂政府應編列補助農業推廣經費,有助政府推動基層農業金融機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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