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063
農委會呼籲民眾向領有寵物業野i證之店家買狗
- 發布日期:92-01-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為加強管理寵物業,已依動物保護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對寵物業者專業能力、場所、設備,以及野i證申領程序等做規範。在各縣市政府積極宣導之下,迄今國內領有野i證的寵物店已將近六百家。
農委會指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野i,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如違反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農委會呼籲民眾,如經慎重考慮後想要養狗,請優先至公私立動物收容所領養;如確欲購買,應向領有寵物業野i證之店家買狗,勿向流動攤販購買,以保障所購犬隻的健康與品質。農委會並強調,日前台北市政府已對轄區內違規犬隻繁殖業者開出第一張處分書,民眾如發現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未領有寵物業野i證,可向該會檢舉,檢舉電話為:(0二)二三一二—四六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