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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075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公告實施 強化種畜禽及種原輸出管理

  • 發布日期:92-02-21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依據「畜牧法」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畜禽、種原,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及輸入。該會爰研訂「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乙種,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公告實施,原於八十九年間訂定之「種畜禽及原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種豬出口要點」一併公告停止適用,以強化種畜禽及種原輸出管理,以適應畜禽產業變遷及整體發展需要。

  農委會指出,該「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之條文計有九點,其重點如下:
一、該要點適用之種畜禽及種原包括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用之馬、牛、豬、山羊、雞、火雞、鴨、鵝、珍珠雞、鹿、種蛋、牛精液、種畜禽精液及種畜禽胚胎。
二、申請輸出種畜禽及種原之畜牧場須具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三、申請程序為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書、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輸出種畜禽之血統登記或登錄資料)向飼養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申請核轉農委會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四、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發證日起六個月,逾期須重新申請。另輸出種畜禽及種原者得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分批輸出種畜禽及種原。
五、本要點排除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原之適用。
六、申請輸出之種畜禽及種原對國內產業永續經營有產生重大影響之虞時,農委會得不予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農委會表示,鑒於應用科技技術,發展加值型畜禽產業,提高畜禽產品附加價值,已成為畜牧產業升級及轉型之重要策略,其中扶持技術層次高及資本投入密集之種畜禽或種原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業者發展,即為目前積極輔導之重點方向,「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之發布實施,將有助於對該等業者輸出高附價價值種畜禽及種原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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