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094
農藥販售檢查辦理情形
- 發布日期:92-03-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
依據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野i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並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先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始得登記營業。
農委會表示,農藥為農業生產之重要資材,為保護農業生產、防止農藥危害,確保市售農藥品質與安全,該會對農藥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管理以及農藥品質之監測均極為重視,經常由該會與各地縣市政府辦理農藥販賣業者檢查,並隨時抽檢市售農藥品質。九十一年度共計檢查農藥販賣業者一、0五0家次,取締無照販賣業者十件,抽檢農藥工廠及市售成品農藥一、一一0件,取締偽農藥十六件,查獲劣農藥九十件,違規案件均依據農藥管理法移送法辦或罰鍰。
農委會表示,本(九十二)年度該會除仍將與各地縣市政府持續加強偽、劣農藥之查緝與農藥製造、販賣業者之管理外,並將透由縣(市)政府與農藥相關公會辦理農藥販賣業者複訓講習,提昇農藥業者相關之專業知識,以確保農藥品質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