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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173

配合「人道捕犬作業規範」 農委會補助十九縣市捕犬車及相關設備  

  • 發布日期:92-07-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為配合「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之發布實施,農委會業於今年四月通過計畫,補助全國十九個縣市購買二十四輛捕犬車,並改善各縣市捕犬設備四百多組。該會同時建請各縣市政府,加強對捕犬執行人員編列危險津貼等福利措施。

  農委會說,以往流浪犬捕捉業務由環保單位負責,並由環保署訂定「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行政命令,作為地方政府人道捕犬之作業標準,然因「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該規範因無法源依據而停止適用。九十年間,行政院核定捕犬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由環保署移轉至農委會,地方政府為捕犬業務之執行機關,但授權地方首長自行決定由環保或農政單位負責。目前除高雄市、台南市、新竹市、南投縣、台東縣、澎湖縣等六縣市由農政單位主政外,其餘縣市捕犬業務仍維持現狀,由鄉鎮市區公所清潔隊員擔任。

  農委會指出,「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係參考前環保署「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並邀集地方政府執行單位研商討論後訂定。修訂重點為執行人員須經捕犬訓練合格,於執勤時應佩戴識別證,捕犬車應印製明顯標誌,以供民眾辨識。捕犬器材應使用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工具,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遇兇猛犬隻得使用鎮定或麻醉藥品,以維護執行人員安全。

  農委會表示,自九十年度開始,該會已辦理捕犬訓練課程二十多場,捕犬執行人員八百多人次先後接受訓練,使我國人道捕犬業務已進步許多,現「人道捕犬作業規範」發布實施,並經該會今年「動物管制設備改善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購買捕犬車及改善相關設備後,我國人道捕犬業務將可逐步接近先進國家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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