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223
為免「五公頃以上特定農地可專案鬆綁」說造成誤會,農委會提出說明
- 發布日期:92-09-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臺灣地區農業用地總面積約二一○萬公頃,其中劃為「特定農業區」且經政府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僅二十餘萬公頃,是農業生產的精華區,也是當前主要農業糧食生產區域,於該區域中准許設置與農業生產無關之設施,極可能破壞該地區的農業生產環境,影響農業品的衛生安全。因此,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特別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農委會強調,有鑑於近年來社經環境急遽變化,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除其興辦事業性質屬不可避免使用者外,仍應優先保留供農業使用,不可任意零星變更用途;另針對有整體規劃、變更面積達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將檢討修正明列其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條款,非謂凡五公頃以上即可同意變更為工廠或社會福利設施等使用。
農委會並說明,為落實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精神,避免農地零星變更使用,對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性造成衝擊,農委會亦建請內政部就相關農地區位及周遭發展狀況,評估是否符合分區調整作業相關規定,先將特定農業區調整為其它適當分區,然後再依循相關土地變更使用法令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對於媒體刊載貿大興業等六家公司申請非都市毗連工業用地變更案,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令規定,仍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並徵得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再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加以審查,各審查階段仍須遵循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為恐部分媒體披露之新聞容易誤導興辦工業人認為只要五公頃以上即可由農委會專案核准變更,而與事實不符,故農委會特別提出上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