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242
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92-10-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
有鑑於近年來社經環境急遽變化,並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農委會已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為:明定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及送區委會審議之大面積開發案件的審查程序及內容;合理放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變更使用之原則;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之明確與合理化與緊臨農地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標準。
農委會表示,本次修正中,外界較為關注之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之相關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配合近年來行政院陸續推動之公共建設開發計畫,爰將現行規定「行政院指定地點專案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修正為「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二、為明確規範大面積開發案涉及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申請變更之審查原則,爰增列「因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且已依規定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灌、排水系統等農業建設投資未造成影響,或有影響惟已研擬相關防護與配合措施者」。
三、增訂對於僅實施地籍整理或簡易工程之農地重劃,未經政府補助投資建設完整農路、灌排水系統及相關農業設施,經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水利等有關機關認定屬實者,亦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之規定。
農委會說,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確保農產品安全及衛生考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時,與緊臨農地部分,應配置適當之隔離綠帶,於該要點修正時,除繼續維持隔離綠帶可以具隔離效果之設施如通路、水道、廣場、平面停車場等替代之彈性規定外,變更做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明定其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由原特定農業區應配置二十公尺,一般農業區應配置十公尺之規定,修正為得配合土地規劃,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一般農業區變更做礦業用地者,其產生的污染對周遭農業環境的影響較大,故明定其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配置寬度至少十公尺。
農委會強調,「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適時修正,可使農地變更使用審查機制更為明確,將有助於農業施政,以落實農地農用及有秩序釋出農地等農地管理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