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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265

池上米名稱問題

  • 發布日期:92-11-18
  • 發布機關:農委會
  有關報載「名為池上米多的是假貨」,農委會表示,依商標法規定,『池上』係屬地名,不得申請註冊,因此任何廠商均可冠上此名,在市場上販售產品。多年來該會一再透過各種管道,勸導業者自律,勿隨意冠以『池上米』品牌銷售,部分廠商已有所改善。農委會為確保消費者權益,防範此種不當行為,亦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一、道德規勸:農委會將再持續勸導業者自律,如非來自『池上鄉』所生產之稻米,不要再冠以『池上米』名義來販售。
二、推動『花東縱谷米』:自前年起推動策略聯盟『花東縱谷米』,鼓勵業者對花東地區所生產之食米,以該品牌行銷,予以區隔。
三、宣導教育:除辦理各類講習班說明外,並利用各種活動機會,指導消費者如何判別食米標示及品質,以及透過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報章雜誌、編印各式宣導手冊,使消費者認清品牌及標示真實性,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農委會表示,依糧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應標示項目包括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有效日期)、廠商名稱、電話、地址。目前由農委會各地糧食管理處每季抽檢二百件,經檢驗結果,其中標示符合率為百分之九十五、品質符合率(包袋標示等級與檢驗結果等級比較)約百分之八十三。經檢查、檢驗不合格者,除得依糧食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布廠商及不合格情節外,並依第十八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之罰鍰,拒絕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農委會指出,有關進口米混合國產米部份,依『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規定,不論國產米或進口米均需誠實標示產地與品質,因此,如有混合二種以上產地之食米,必須依規定誠實標示混合比率,若不依規定標示,將要求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標示不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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