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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333

生生不息漁業永續 漁業署擴大實施獎勵休漁

  • 發布日期:93-02-03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漁業補貼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規範,將可控訴性之漁業用油補貼轉換為不可控訴性之休漁獎勵;獎勵休漁計畫之執行對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及兼顧漁民福利等已有初步效益。為使計畫推動與政策目標及漁民需求更貼近,該會漁業署已參酌漁民反映意見,放寬93年度休漁獎勵資格。其修正重點如下:一、放寬船齡限制:休漁獎勵之漁船由原來需為船齡30年以下,放寬為不受船齡限制。二、放寬在港天數:以國內港口為基地之遠洋漁船休漁在港天數,由原來120天降低為100天。三、放寬獎勵金請領天數:調整指定性休漁獎勵金額標準,休漁天數超出60天者,由原來僅能請領60天獎勵金,調整為最高得請領120天獎勵金。

  農委會漁業署指出,為使各執行機關及團體對核發作業有共通規範遵循,該會已發布「92年9月1日至93年8月31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另93年休漁獎勵之申請,基本仍延續92年度之模式,自願性休漁獎勵金自93年5月1日起至93年10月31日止受理(指定性休漁將另行公告),應附文件包括休漁申請書、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配油手冊正本、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領款收據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至於申請地點,遠洋漁船主向其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主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農委會漁業署強調,生生不息漁業永續的觀念已深植人心,要維持漁業永續,漁獲努力量為重要指標項目之一,為加強控制漁獲努力量投入,政府除實施漁船限建及收購老舊漁船措施來總量管制漁船數外,並進一步實施獎勵休漁措施來降低出海作業時數。希望在確保漁民生產及生活前提下,保護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為此,漁業署呼籲全國漁民配合政策,踴躍申請休漁獎勵金,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當地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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