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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336

便民措施─簡化畜牧業廢水檢測申請表

  • 發布日期:93-02-04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為簡化養豬業者辦理畜牧場廢水定期申報工作,該會經協商環保署,自本(九十三)年一月起,飼養豬隻4千頭(含)以下之養豬業者,只須填報單張之簡式申報表,即可完成申報作業。

  農委會指出,自去(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環保署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後,由於所須填報表格甚多且涉及專業工作,致養豬戶迭有反應,表格繁多且填報不易,故常委外填報,因而增加不少額外費用。為簡政便民及減輕養豬業者負擔,並考量養豬場所排出之廢水係單純之有機性廢水,因此乃作上述之修正。

  農委會強調,飼養豬隻4千頭(含)以下之養豬業者在填寫簡式申報表時,應注意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總水量、排放地面水體之總水量、總污泥產生量及放流水檢測值之申報方式。惟飼養豬隻4千頭以上之養豬業者,則仍應採環保署去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公告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辦理相關之申報工作。

  農委會呼籲,畜牧場應加強本身之污染防治工作,定期檢修廢水處理設施,如有需要可逕洽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畜產課、該會畜產試驗所及其所屬相關單位與各污染防治技術輔導服務站,以確保其能發揮最大的處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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