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農委會積極協助處理36家農漁會關切問題
- 發布日期:93-03-0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針對媒體報導,有關政府之前命令36家農(漁)會將信用部及營業必需財產讓與銀行之處理違憲乙事,農委會指出,報導所指命令讓與之作法違憲、違法乙節,財政部已有說明。農委會是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案自當予以關切,除主動瞭解外,也會兼顧法、理、情,儘可能爭取農(漁)會應有之權益。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農業金融法已自本(93)年1月30日正式施行,農委會農業金融局也於同日成立,未來將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36家信用部被承受之農、漁會問題。農委會已於2月24日邀請36家農、漁會及相關單位舉辦座談會,彙整相關單位意見。對於信用部設立時點及設立時點前資產歸還等爭議問題,俟資料完成彙整後將再擇期與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協商。目前處理情形如下:
一、農委會於「經營不善農、漁會專案輔導計畫」中,補助該等農、漁會業務推展及人事安置不足經費;由縣(市)政府輔導農、漁會提送三年業務振興計畫,以推展農、漁會推廣、供銷及保險業務,並期使農、漁會於完成計畫後自立經營。振興計畫由農委會視需要予以技術輔導及經費補助,90年至92年度3年共編列10.51億元。
二、36家信用部由銀行承受之農、漁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可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除郵局外,當地無其他金融機構時得申請設立信用部」之限制,相關申請辦法也已訂定。
三、為協助36家農、漁會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農委會並將專案委託研訓機構輔導農、漁會設立信用部之相關事宜,包括金融專業人員之培訓、營業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所需資料之撰寫等。
四、另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36家信用部由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農委會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會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農委會已委託農訓協會研擬爭議資產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將於法定期限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