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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372

立法院通過修正「植物種苗法」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加強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保護

  • 發布日期:93-03-31
  • 發布機關:農委會
  立法院3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之植物種苗法修正案,該修正法案係參酌「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1991年公約之規範及先進各國所制定品種保護法,以提昇我國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水準,符合國際間植物品種保護之規範。新修正法案內容包括植物品種權利保護及種苗管理二部分,為使本法名稱更為精確,爰修正名稱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全部法條共計65條。

  農委會指出,此次法案修正重點內容,除擴大植物品種保護種類範圍、延長權利保護年限外,刪除舊法之命名登記、異議及再審制度;加強育種者權利保護方面,明確規範育種者在受僱職務上與非職務上所育成或開發品種之權利歸屬,即使育種者在受僱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其品種權屬僱用人所有,但品種育種者除應獲得適當報酬外,也享有姓名表示權,以表彰育種者貢獻,鼓勵植物新品種之育種和研發;將品種之權利擴及於該品種之收穫物、直接加工物及該品種之從屬品種;另為平衡品種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使用新品種之利益,並考慮糧食安全,增訂權利限制事項,包括農民留種自用、研究免責、權利耗盡等原則;明定外國人來台申請品種權保護,依國際慣例採平等互惠方式賦予優先權;參酌專利法除罪化之趨勢,刪除刑罰相關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義務,酌予提高罰鍰。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新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布實施後,將有助於我國新品種在國外申請品種權保護,亦將可鼓勵國外優良作物新品種引進國內,使新興作物之栽培品種與國際市場同步,配合國內農民優良的栽培技術,提昇我國農產品國際市場之競爭力,並藉由國內外品種權周延保護機制,提昇國內農業生物科技發展,使台灣成為國際間重要種苗貿易國。

聯絡人:農委會農糧署 張股長明郎 電話:049-234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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