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408
簡化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之作業規範
- 發布日期:93-06-03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委會配合92年2月7日修正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公布新修正之農民團體等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除簡化申請書件外,亦讓耕地因法院等拍賣而移轉者,不必受到債務人違規使用,導致無法申請核發許可證明而喪失承受權利,將有助於解決基層農會信用部之呆帳問題。
農委會表示,農民團體等農企業法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申請承受耕地,應以經營符合農業技術密集及資本密集之產業,並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之作業程序,檢具經營利用計畫等書件,向耕地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再據以申辦產權登記;該會自89年修法迄今,已核發40餘件許可證明。本次修正移轉許可準則,除進一步簡化申請作業文件外,為有效解決農民團體承受逾期放款擔保問題,如果耕地是因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所規定之拍賣而移轉者,或依土地法第二十條所定之標售而移轉者,得不必檢附農用證明書才可以向政府申請許可,以回應基層農會之訴求。上開法規之修正法制作業已經完成,即日起發布實施。
聯絡人:企劃處農地利用科科長林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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