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454
農委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銜發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 發布日期:93-07-29
- 發布機關:農委會
為解決36家農、漁會信用部由銀行承受後之爭議資產問題,農委會與金管會會銜發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資產爭議問題將可獲得圓滿解決。
農委會表示,依「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標準與處理準則,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部會於本法施行後6個月內訂定處理之」,農委會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洽商金管會共同擬具「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並於93年7月30日與金管會會銜發布施行。
農委會指出,36家農、漁會信用部由銀行承受後之爭議資產問題,主要包含信用部成立時點、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經農委會積極協調金管會及相關農、漁會,並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在合法、合理及合情之原則下,訂定處理準則。該處理準則發布後,除可順利解決近三年來承受銀行與農、漁會間之爭議外,因爭議資產歸屬確定,雙方對於所擁有之資產,亦可充分加以利用及規劃,減少資產閒置之資源浪費,並降低社會成本。對於政府處理36家農、漁會信用部問題,將可順利劃下圓滿句點。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農業金融局成立迄今剛滿六個月,在半年的時間內,即依法完成訂定該處理準則,就是落實以照顧農、漁民權益為核心價值之最佳寫照,並充分顯示政府積極輔導各級農、漁會正常營運,加強為農、漁民服務之決心。該會期許農、漁會善加利用歸還之爭議資產,提供農、漁民更好的服務,並落實保障農、漁民權益之宗旨。
聯絡人:農金局副局長徐智明
電 話:(02)23516633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