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487
農委會將訂定農、漁會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之審核標準
- 發布日期:93-09-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9條第1項規定,36家信用部由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可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對於重新申請設立信用部之農、漁會,農委會已就農、漁會整體財務、業務狀況、營業計畫書及經營團隊等項目,訂定具體審核標準,將審視其盈餘、淨值、債信及負責人條件等綜合考量。如經許可重新設立信用部,亦將依法嚴格輔導及監督,以健全信用部之經營,防範發生問題。
農委會說,目前高雄縣鳥松鄉農會為繼續提供農民金融服務,向該會提出申請設立信用部及3家分部。經審核結果,該農會擬撥充信用部之事業資金、營業地點、設備、人員配置及營業項目等,均符合相關規定。農委會為兼顧農民金融服務需求、信用部擴展業務及金融市場競爭壓力,並未全部許可,而僅許可該農會設立信用部本部及澄清湖分部,並期許該農會未來能健全經營信用部,以提供農民更完善、更安全的金融服務。此外,為加強對該農會信用部之監理,已函請高雄縣政府督導該農會信用部之業務經營,包括訂定更嚴謹的放款審核流程,並請合作金庫銀行就近對該農會信用部金融實務作業予以加強輔導。
農委會指出,有關36家農、漁會爭議資產問題,依據農委會與金管會本年7月30日會銜發布之「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該會將再報請行政院協調,以儘速解決爭議資產問題。
聯絡人:農業金融局副局長林士朗
電 話:02-23516633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