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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507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落實執行休閒農業法令

  • 發布日期:93-10-27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落實執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規定,刻正積極進行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工作。

  農委會表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88年4月30日前已存續並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應於94年12月31日止完成合法化登記」,該會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邀集地政、環保、水保、營建、觀光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輔導小組,以便有效輔導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

  農委會說,該專案輔導小組自本(93)年8月3日至10月6日間,共分5梯次先行訪視與輔導包括宜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等7縣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20處,瞭解該等休閒農場自列入專案輔導之後至今,在完成合法登記前之輔導進度,並適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在這段訪視與輔導期間,該會亦邀請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休閒農場業者等積極進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相關行政規則之修正事宜,並研商解決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如何因應新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有關遊客休憩分區之休閒農業設施,其面積由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5%調整為10%;並適度調整休閒農場土地完整性之裁量基準及審核程序,包括休閒農場內如含寬度未超過6公尺之道路、水路者,其土地可視為具完整性;休閒農場可以自有連外道路作為建築基準線劃定依據;休閒農場建築物之審查授權由縣(市)政府逕行審核等。

  農委會強調,將持續以該專案輔導小組之運作,協調相關單位修正休閒農業相關法令,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加強督導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對其所轄已准予籌設之專案輔導休閒農場,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辦理定期檢查與輔導工作,以協助專案輔導休閒農場能因作業程序簡化而縮短登記審查時程,早日取得經營許可證。

聯絡人:輔導處休閒產業科技正夏聰仁
電 話:02-2312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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