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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517

農委會修正「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作業規定」,將協助符合條件之農民取得合法經營許可證

  • 發布日期:93-11-12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93)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作業規定」,將休閒農場申報期限延展至93年12月31日,期望能藉此協助尚未合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照但已從事休閒農業且符合專案輔導條件之農民,依申報、審查及輔導等程序取得合法經營許可,以促進休閒農業健全發展。

  農委會表示,該會經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研商修正「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作業規定」會議討論後,再經該會主管會報討論通過本作業規定。本作業規定之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休閒農場業者申報期限,由原規定之民國91年12月31日前,修正為民國93年12月31日。
二、增列業者休閒農業經營日期證明文件之認定標準(如曾列入觀光果園、市民農園、生態教育農園或相關農業專案計畫之証明文件)。
三、增列申請輔導之休閒農場其現行使用涉及違規事項或需輔導項目說明之舉例事項如:「列表說明或檢附當年之水電繳費收據、航照圖或村里長證明、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等文件」。
四、修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個案審查工作期限(不含補正時間),由原規定之「92年3月31日前」,修正為「94年3月31日前」。
五、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修正增列休閒農場面積10公頃以下之申請案件,直接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加以審查,並得視其需要,辦理現場勘查等審查程序。
六、增訂專案輔導案件得比照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0條之精神,輔導休閒農場依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分期核(換)發許可登記證。
七、增列休閒農場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以內政部公布之『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表』,協助查明遊客休憩分區位置與範圍。

  農委會最後表示,本次公布實施之作業規定,可藉此對尚未合法取得經營許可証照之經營休閒農場農民,提供接受輔導的機會。


聯絡人:輔導處休閒產業科科長詹德榮
電 話:02-2312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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