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520
農委會呼籲速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以免受罰
- 發布日期:93-11-15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為加強國內畜禽飼養登記,健全產銷輔導,促進畜牧產業發展,該會已發布施行「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依法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養畜禽場,於明(94)年4月15日前申辦登記,請畜養戶儘速檢附證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登記,以免逾期未辦理而受罰。
農委會指出,依「畜牧法」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到該會公告規模:豬20頭、牛40頭、羊100頭、馬20頭、鹿40頭、兔400隻、家禽3,000隻及鴕鳥20隻以上的養畜禽場,應辦理畜牧場登記,但由於國內部分的養畜禽場,因其土地或建築等未符規定,致多年來一直無法辦妥畜牧場登記,該會為加強飼養登記之管理,並維護該等業者權益,爰基於既有畜牧場從來使用之精神,配合修正「畜牧法」放寬申辦畜牧場登記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規定, 依該法修正條文,訂定「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使得原因土地或建築等未符合規定而無法辦理畜牧場登記之既有牧場,得有法源依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以繼續經營,並將其納入畜禽產銷管理與輔導系統,以健全畜牧生產衛生安全管理及禽流感、口蹄疫等相關疫情之掌握。
農委會特別呼籲,「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自本(93)年10月15日發布日起六個月內,為受理申請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期間,請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業者把握期限儘速向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辦理畜禽飼養登記,逾期未申辦者,將依據「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相關業者把握時效,於期限內辦妥登記。
聯絡人:畜牧處牧場管理科科長林俊臣
電 話:02-2312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