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派農業金融局代行屏東縣新埤鄉農會代表、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對信用部之職權
- 發布日期:93-12-17
- 發布機關:農委會
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本(17)日下午3時30分起停止屏東縣新埤鄉農會代表、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對信用部之職權,並指派農業金融局行使之。該農會信用部業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納入處理對象,其存款及非存款負債已全額受到該基金之保障,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存款亦受到全額保障,不會遭受任何損失,請該農會信用部所有存款人、其他債權人及客戶均無須擔心。此外,該農會信用部對客戶之金融服務將繼續提供不會中斷。
農委會表示,屏東縣新埤鄉農會信用部因經營不善,經金融檢查調整後淨值為負數,已不能支付其債務且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雖經農業金融局及屏東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密集輔導列管,財務狀況迄無明顯改善。為防範其虧損持續擴大且衍生道德風險,除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列為處理對象外,並由農委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派農業金融局於本日下午3時30分進駐並行使該農會代表、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對信用部之職權。為維護農業金融體系功能的正常運作,農業金融局行使職權期間,該農會信用部仍繼續營業,存款、提款及放款等金融服務均不中斷。
農委會指出,過去財政部處理三十六家農、漁會信用部,係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命令其將信用部讓與銀行。「農業金融法」施行後,對於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將採農會漁會合併的方式進行,藉由農業金融體系內水平整合,以避免重蹈過去承受銀行未深入瞭解農業金融特性,致產生農、漁民反映金融服務未周全之責難。
農委會說明,新埤鄉農會未來將由南州鄉農會合併,本案事先已經過充分的溝通及協調,且該二農會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均已通過合併之決議,係屬自願合併性質,期望藉由該二農會之合併,朝永續經營方向邁進,繼續提供農民所需之金融服務。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為妥善處理本案,已協調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屏東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審慎研議具體處理方案,俾圓滿完成任務,並建立未來良好之處理模式。
聯絡人:農業金融局副局長林士朗
電 話:02-23516633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