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4555
降低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促進農村產業建設
- 發布日期:93-12-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積極促進農業部門建設,已檢討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調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標準,以降低農業部門或其他部門建設之投資成本。
農委會表示,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工業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應依規定繳交回饋金,係民國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之新增條文,該會為具體落實,已訂有相關各項繳交標準之執行規定,作為訂定統一性回饋標準之依據。該會為配合各項實際發展需要,執行以來業經2次主動修正,降低回饋金標準,以合理鼓勵各項產業建設之推動。
農委會說,該辦法本次之修正,包括降低休閒農業變更為住宿、餐飲設施使用之繳交標準,由原先之12%大幅度降低變更標準為當期公告現值之3%,另外就變更為農業產銷設施,如屠宰場等使用者,也原先之5%調降為同樣之3%標準,此標準之修正,將有助於農民辦理農業轉型過程中,開發辦理多目標農業使用之土地投資,提高整體農業執行績效。
農委會強調,本次之修正也包括了非農業部門建設之繳交標準,如配合公共建設增設交通設施之回饋標準,又如大幅度降低民間申請農業用地作為道路使用之標準,由原先之12%調降為5%;甚至將符合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者,繳交標準降低至3%,屬象徵性之收取,將可具體回應民間業者對此類變更案件之相關訴求,而此類因經濟發展有所變動,或因應實際發展需要,需作合理檢討者,在本次辦法修正中已充分列入考量並作適度之修正。
農委會也表示,該會將持續配合各項法規之修正,進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標準之檢討,使農業用地變更產生之利益合理回饋至農業發展與建設,但同時並不造成各項建設之阻礙。
聯絡人:企劃處農地利用科技正 簡俊發
電 話:02-23125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