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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582

農委會關心年貨及素食製品等衛生安全,全力推動相關措施確保消費者健康

  • 發布日期:94-01-28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表示,年節將屆,為強化國產農畜水產品安全管理,確保消費者權益,該會於本(94)年元月28日上午召開「農畜水產品安全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會報」本年度首次會報,由胡富雄副主任委員召集該會畜牧處、國際處、漁業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中央畜產會等共同研議。會中相關機關分別報告去(93)年度執行以CAS整合農畜水產品標章、養殖水產品上市前衛生品質改善措施辦理情形與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防範措施等之成果及今後具體精進措施。另為強化春節前年貨衛生及品質,該會將持續透過媒體宣導,提醒民眾切勿購買非法走私大陸農畜水產品,積極協助海關等緝私單位強化查緝效率,相應配合各地衛生局加強市面年貨衛生之稽查作業。

  農委會表示,為強化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管理,該會已完成整合水產品之海宴標章、林產品標章、畜產品之台灣土雞及國產優良黑毛豬肉等相關證明標章,推動以CAS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為主體之標章制度。另該會為因應素食產業及消費市場需要,特於現行CAS優良食品證明標章項下冷凍食品類、冷藏調理食品類與即食餐食類規範中增訂「素食製品」之相關規範,自本年1月1日起素食業者即可申請CAS驗證,經審查符合規定之素食產品,將授權使用CAS標章,目前已有1家業者提出申請,刻正審查中。該會特別呼籲有關業者踴躍提出申請,擴大CAS素食製品之品項,以滿足素食消費者之需求。農委會並強調,從去年6月發生黑心素食風波開始,該會即積極督導CAS驗證執行機構開始蒐集與研議訂定CAS素食相關規範,同時亦請財團法人CAS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彙整現有各大類CAS優良食品中符合素食條件之產品,於同年11月份舉辦一系列「CAS優良素食食品推廣活動」,透過工廠參訪、發表會與戶外推廣的方式,讓國人了解農委會為提供消費者更好的飲食品質,確保消費者權益的決心。

  農委會另指出,為強化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源頭管理及全程監控制度,發展優質養殖漁業,該會漁業署業規劃為期3年之「提昇水產品衛生品質執行計畫」(摘要內容如附件),針對法規、制度、管理、組織、輔導等方面檢討改進,其具體措施包括強化養殖管理功能、建立魚病診療體系、落實衛生監視工作、建立源頭管理制度等,以強化產業體質,提昇產業競爭力。 農委會另表示,在斃死豬隻非法流用問題方面,自去年1月迄今計有4件民眾檢舉案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每件核發新臺幣50萬元,總計已核發新臺幣200萬元檢舉獎金。而為有效鼓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行為,該會刻正積極研修「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實施要點」,未來將分二階段核發,即經檢察官查證屬實提起公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4條不起訴處分者先核發獎金二分之一(即可領25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再核發賸餘獎金(再補發25萬元)。

  農委會最後表示,在走私進口農畜水產品查緝方面,依據該會去年度銷燬走私產品數量估計,走私進口農產品較多之項目有大蒜、落花生、紅豆、金針、香菇、筍類、紅蘿蔔、薑、梨、檳榔等。該會為協助海關進行各種進口貨品產地鑑定工作,已成立稻米、水果花卉、蔬菜雜糧特作、林業、漁業及畜牧6個不同類別農產品協助鑑定小組,鑑定小組聯絡窗口電話為0800-054-300。由於走私進口之農畜水產品其品質與衛生情況不合標準,為維護國人健康,農委會於農曆年前特別提出呼籲,希望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非法走私農畜水產品,並踴躍檢舉走私。

聯絡人: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局長 林士鈺

電 話:(02)2343-1461;0937-065-115

  

  

 <附件>

「提昇水產品衛生品質執行計畫」內容摘要

一、計畫期程:94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二、改善策略:

(一)倡導適正養殖,減少病害發生。

(二)強化管理功能,有效輔導用藥。

(三)落實衛生監視,杜絕不良產品。

(四)建立源頭管理,發揮產業責任。

三、具體措施:

(一)強化養殖管理功能: 1.研修漁業法,授以法源,加強產業管理。 2.推動大宗魚種(鰻魚、石斑、吳郭魚)養殖場登錄工作,有效進行輔導與管理。 3.擴大養殖漁業生產區輔導範圍,檢討提昇其組織服務功能,落實建制養殖漁業管理體系。 4.推動優良養殖場管理制度,宣導優良養殖場標章,建立優質生產場所形象,提昇標章品牌信譽。

(二)建立魚病診療體系: 1.配合漁業法之修訂,規範經營一定規模以上之養殖場設置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 2.輔導各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設置專任獸醫師(佐),辦理獸醫師(佐)水產專長訓練,提供魚病診療服務並輔導養殖業者正確使用藥物。 3.辦理教育宣導與講習訓練,宣導養殖漁民重視水產動物用藥安全。

(三)落實衛生監視工作: 1.由各縣(市)政府依其養殖總面積採分級方式辦理上市前抽驗工作,不符品質衛生標準者,即列管並輔導改善,並查察有否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法令情事。 2.補助水產檢驗中心購置高靈敏度檢驗設備,並輔導各檢驗中心取得CNLA(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及辦理檢驗技術交流與研討會,強化各檢驗中心之技術與能力。 3.補助研發簡易分析藥物殘留試劑,提供養殖業者自主檢驗之便利性。

(四)建立源頭管理制度: 1.推動生產履歷制度,建立電子化生產管理與供應鏈追蹤系統,強化物流管理,達全程監控管制目標。 2.輔導漁業產銷團體加強魚貨包裝,建立品牌及產地標示,擴大宣導消費者選購標示清楚之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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