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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4847

農糧署已全面展開市售小包裝食米標示大清查

  • 發布日期:95-03-30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農委會農糧署表示,部份市售食米混合包裝進口米,包裝上說明內容或宣傳文字含糊,易令消費大眾產生誤解,已屬違反「糧食標示辦法」規定,農糧署已立即展開市售小包裝食米全國性清查,將要求違反廠商立即下架回收,兩週內未改正者,將依「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處以罰鍰一萬伍千元至陸萬元。

  農糧署表示,依據「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混合不同產地來源食米,須標示產地別及其混合比率; 包裝容器上所記載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 亦為標示內容,應維持其正確性,以充份提供消費者選購訊息,並不得誤導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因此,混合進口米與國產米之產品,雖已於包袋上標示產地及其混合比率,惟若於包袋上另標註足以使消費者誤信為國產米之文字或圖案者,仍違反「糧食標示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此農糧署要求違反之糧商立即下架回收。

  農糧署說,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該署已同時著手修改相關法令規定,對於產地及混合米之混合比率,必需於包袋正面中間下方明顯位置清楚標示,其字體大小並不得小於 0.6公分。該規定配合國產新米上市,自本(95)年7月1日起實施。

  農糧署強調,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進口米在國內市場銷售是必然情形。政府進口米部份均依國際標準採購當期米,釋出時亦經品質檢驗符合國內食米標準方能標售。至於民間進口米部份糧商以小包裝方式銷售,必須依據法令明確標示,充份提供消費者完整清晰之訊息,並應以消費者易於辨識之方式明顯標示,以維護公平交易之精神及消費者之權益。

聯絡人:農糧署糧食產業組糧食經營科科長劉安妮
電 話: (02)2393723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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