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5004

農委會執行沒入從事偷渡漁船銷毀,並再次呼籲漁民切勿違法

  • 發布日期:95-12-25
  • 發布機關:漁業署
  農委會與臺中縣政府於本(95)年12月25日共同辦理「金福利」號漁船銷毀業務,該船前於93年4月20日在澎湖外海載運10名大陸女子,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查獲,並經農委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9條第6項規定核予沒入處分,該會與臺中縣政府共同辦理本次銷毀漁船,主要係以展現我政府重視並打擊從事不法載運大陸人士偷渡之決心。

  為有效遏止漁船涉案載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致影響台灣社會治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先前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中增列第79條第6項:「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從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所有人明知該船舶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凡漁船涉案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經認定符合前開法令規定之沒入要件,即得予核予沒入漁船處分,俾有效防杜不法之行為。

  農委會指出,為遏止有心人士利用漁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致影響台灣社會治安,已針對違規從事偷渡之涉案漁船撤銷漁業執照及涉案船員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給予最嚴厲處分。

  該會再次呼籲漁民切勿利用漁船出海作業之機會,違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除其行為已造成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外,其本身亦已違反「兩岸條例」第79條規定,除須接受司法機關判刑外,同時船主及船長(員)將被撤銷漁業證照並沒入漁船,屆時船主所有漁船將因被處分沒入銷毀而血本無歸。

  • 回上一頁
  • 95-12-25: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