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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132

農委會籲請畜禽飼養農民把握期限申辦畜禽飼養登記

  • 發布日期:96-09-19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表示,為建立畜禽飼養全面登記制度,健全產銷輔導,促進畜牧產業發展,該會特於本( 96 )年 8 月 28 發布修正「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將「畜禽飼養登記」申辦期限展延至本( 96 )年 12 月 31 日止,請未及申辦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既有養畜禽戶 儘速檢附證件向當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辦登記,以免逾期未辦理而受罰。

  農委會指出,本次修正係將原規定應申辦期限予以展延,以利屆期而未及辦理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既有養畜禽場得有法源依據申辦登記,使該等養畜禽場能納入國內畜禽產銷運作系統,並有助於畜禽產銷秩序維護與疫情控制。該會同時指出,「畜禽飼養登記證」核發之定位係畜牧行政管理之措施,即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所核發之畜禽飼養登記證,其意旨係基於畜牧行政管理之需求,予申請人作為飼養行為之登記紀錄,而不受「畜牧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罰則之處分,並非排除其他主管機關及飼養場土地所有人或管理者之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是以,如有其他違法情事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農委會特別呼籲,「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自 本( 96 )年 8 月 28 日修正 發布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為受理補申請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期間,該會除建 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各畜牧產業團體加強宣導 並 個別通知 未及辦理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養畜禽場申辦登記外,並籲請該等業者把握機會儘速於期限內辦妥登記,逾期如仍未申辦者,將確實依據「畜牧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以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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