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農委會積極推動農村再生,符合農民及農村發展需求
- 發布日期:97-12-22
- 發布機關:水土保持局
農委會特別強調,「農村再生條例」最重要的精神在於以現有聚落為中心,強化地方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制度,強調整合性規劃,由地方提出自己社區之發展目標與建設標的。社區由下而上自主的參與,打造屬於自己所要的環境,絕對不是地方派系壟斷或是欺負少數農民,重點在於讓農村居民能夠充分表達對於農村建設之意見,過程均是由農村自發性的整合,以確保農村發展之需求符合民意。
農委會說明,本法案也對農村土地長期受限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尚無所謂為開發而開發之規定。因此,「農村再生條例」內所提出因應現有農村社區鄉村區建築用地擴大,目的在於符合農村社區之公共設施需求,對農村社區外圍之土地依法申請變更使用,絕非是將廣大農地無條件變更為建地,另外,相對於都市地區具備都市計畫引導發展,農村長期缺乏計畫引導,且侷限於現行較無彈性的非都市土地管制之限制,發展顯為緩慢。因此,條例中特別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導入有目標性的計畫概念,對土地使用作較多目標的利用,透過有計畫性的引導,且尊重現行相關法規規定,尤其是用地擴大部分,依循現行土地管理機制,讓農村有秩序的發展,而非處處限制。
針對最近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將造成「四去一沒有」-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及農民僅存的產權也將沒有的誤解,農委會特別指出,以上批評都是因為該法案精神有所誤解而產生。農委會特別強調「農村再生條例」除了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中心,強化由下而上的共同參與制度外,並鼓勵自訂社區公約,強調社區自治管理,改進農村社區土地管制,並活化土地管理,且排除僅就農村硬體加以改善建設,重視農村文化及特色全面再生活化,並創新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將生產及生活空間整合規劃及管理,改善農村土地利用,這些措施之目標是在保障農民生活、維護農地、建設農村及發展農業,實際照顧4000個農漁村社區及60萬戶農漁民,而這也是農村再生的最重要目標;對各界之不同意見及建議,農委會除了加強說明及溝通,也將虛心檢討強化相關執行規定,廣納各界意見,讓該法案能夠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