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5470

台灣蘭花產業國際競爭力再獲提昇 台灣蝴蝶蘭在歐盟申請植物品種權程序將可簡化並節省時間及成本

  • 發布日期:98-03-04
  • 發布機關:農委會(國際處)
  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CPVO)總裁Bart Kiewiet應農委會邀請,於本年3月1日至7日來台訪問。Kiewiet總裁為歐盟主管植物品種權保護最高階官員,本次訪台將於3月4日與農委會就相互採認蝴蝶蘭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擴大品種權保護合作範圍進行諮商,雙方就減少重複品種性狀檢定工作,節省申請品種權所需時間與成本達成共識,此舉將可使我國蝴蝶蘭可以更快在歐盟受到保護,申請成本也將大幅減少,提升我國蝴蝶蘭產業的競爭力。

  農委會表示,台灣蝴蝶蘭育種的實力馳名國際,相對的侵害我國蝴蝶蘭品種權利的案例也時有所聞,鑑於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在歐盟等我國蝴蝶蘭種苗出口國申請品種權就顯得格外重要。我國育種者自2007年3月起可在歐盟申請效力及於所有27個成員國的植物品種權,這項突破使得台灣與歐盟的蘭花業者可以藉由品種權的行使,組成生產與銷售的策略聯盟,進而帶動雙邊的貿易。我國在過去兩年內已在歐盟申請50個蝴蝶蘭新品種的保護,申請量在歐盟以外國家中位居第1,而我國2008年蝴蝶蘭出口至歐盟總值也已超過新台幣3億元,達到2005年出口值的3倍。

  農委會並進一步指出,雖然目前台灣已可在歐盟等地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潛在利益相當可觀,然而目前許多國內蝴蝶蘭育種家仍僅申請國內的品種權,對赴歐盟申請仍然裹足不前,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申請過程耗時長達2年以上,每個品種申請費用更高達新台幣10萬元,影響育種者申請品種權的意願。為解決這個問題,農委會積極與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合作,希望為商業壽命較短的蝴蝶蘭品種建立一套迅速且節約成本的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台灣與歐盟在實質採用彼此出具之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之後,同時在台灣及歐盟申請品種權的蝴蝶蘭業者預期可節省1年以上的審核時間,每個品種也可節省約達2萬元5千元台幣的申請成本。

  Kiewiet總裁此次訪台也將造訪我國蝴蝶蘭業者,實地暸解我國蝴蝶蘭育種者關切事項,同時3月4日在農委會,3月7日在台南縣舉辦之台灣國際蘭展將以「歐盟植物品種保護架構下之國際合作」發表專題演講,就強化雙方合作與我國蝴蝶蘭產官學界交換意見。。

  • 回上一頁
  • 98-03-05: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