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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526

小三通貨品禁止中轉,不會造成國內農業衝擊

  • 發布日期:98-05-25
  • 發布機關:農委會(國際處)
  有關立法院潘孟安委員本 (25) 日於經濟委員會質疑「農委會開放數種中國大陸農產品 10 公斤 以下進口台灣本島,危害農民生計,要求檢討」乙節,農委會澄清,依據現行規定,所有自小三通進口之中國大陸農產品均不得中轉來台,小三通政策並不會危害到國內產業。至金門本地生產的農產品, 91 年 6 月因考量當地鄉親將自產農產品少量寄台的需求,而允許當地生產之 54 種產品在 10 公斤 限額內免檢附產地證明,可攜帶來台;至 96 年 2 月,復允許其中 48 種產品,倘郵寄數量在 10 公斤 以下者,可免附產地證明,但針對大蒜、落花生、金針菜、柿、香蕉、龍眼等 6 項敏感性農產品,則無論郵寄數量多寡,仍須檢附縣政府核發之來源地供貨證明,以確保台灣本島農民權益無損害之虞。

  農委會表示,金馬小三通屬邊境貿易型態,農產品貿易額小,所開放進口的中國大陸農產品僅供當地使用,因此依據 90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已明訂所有開放小三通進口之中國大陸農產品,一律禁止轉運至台灣本島。而該會為配合辦理金馬小三通,早於 89 年底於金門、馬祖兩地設置檢疫站,並會同海關加強辦理由中國大陸運往金門、馬祖之農產品檢疫,以及金門、馬祖運往台灣地區之檢查工作,凡違規中轉者均以「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嚴格論處。

  其後因金門縣政府反映,考量當地居民亦有將自家生產農產品攜帶或郵寄來台的需要,該會遂於 91 年 6 月 14 日 公告「金門縣所產植物或植物產品品目清單」等 54 種產品,旅客攜帶在 10 公斤 以下者,為符便民原則,得經檢查人員認定屬當地所產,並登錄種類數量及收件人、寄件人資料後放行,免附證明書;至郵寄部分,則於 96 年 2 月 14 日 另行公告在 10 公斤 以內者,得比照上揭作法,免附證明書;但針對大蒜、落花生、金針菜、柿、香蕉、龍眼等 6 項敏感性農產品,無論數量多寡,均須檢附金門縣政府核發之產地證明,方得放行。

  農委會強調,金門產業規模小,例如落花生種植面積 60 公頃 ,年產量約 132 公噸, 97 年輸台數量僅 1 公噸,並不會造成國內產業衝擊。另依據金門縣政府統計資料, 95 年度共接受民眾申請來源地供貨證明案件 792 件計 29,456 公斤 , 96 、 97 年度的核發件數及總重量則分別為 2,149 件 51,301 公斤 及 1,406 件 40,104 公斤 ,其中大多數申請案件為芋頭、甘薯等 8 種當地大宗農產品。農委會表示未來仍將持續協調金門縣政府加強辦理供貨證明核發作業,以嚴密政府小三通政策的管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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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05-25: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