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5534
農委會公告花蓮縣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98-06-06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花蓮縣受 3 月中旬至 5 月上旬陸續低溫危害,水稻不稔實的災情持續顯現,經花蓮縣政府陳報並會同農委會所屬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東區分署實地勘查,確認至 6 月 6 日 16 時止,水稻被害面積 3,229 公頃,損害程度 39 %,估計損失金額 1 億 695 萬元,已達該縣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1 億元)及低利貸款( 5 千萬)標準。農委會於 6 月 6 日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公告花蓮縣為辦理稻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自公告日翌日起 10 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農委會表示,依農業災害查報救助作業規定,低溫危害農作物速度較慢且持續時間較長,必須查報至災害解除為止。由於東部地區本年分別於 3 月中旬、 4 月上旬、下旬及 5 月上旬陸續低溫危害,造成花東地區水稻不稔實災情,花蓮、台東地區迄 6 月 6 日止水稻被害面積合計 4,104 公頃,其中以玉里鎮 1,850 公頃及富里鄉 900 公頃最為嚴重。目前災情除花東地區隨抽穗期有持續擴大現象外,宜蘭縣礁溪、壯圍地區已於 6 月上旬亦通報約 100 公頃水稻不稔實災情。
農委會陳主委武雄除對受災地區農民表示慰問外,並指示該會所屬機關及單位協調縣政府、鄉鎮公所動員人力持續查報災情。其他縣市農業災損金額倘達到「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相關規定,該會亦將依規定辦理公告,並本迅速、確實原則,督導縣政府辦理災害申請、勘查,讓農民儘速得到救助。
農委會呼籲,申請現金救助者,請受災農民把握時間於公告或核定救助地區日翌日起 10 日內,向當地鄉鎮公所提出災損救助申請。申請時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身分證、農會存款簿和印章等資料,以加速作業時效。申請低利貸款農戶,請於農委會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會信用部申請貸款。貸款提供農民災後復建及復耕所需資金,其利率為年息 1.25 %,甚為優惠,擔保能力不足者,亦可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農民若有疑問,請洽當地農會信用部或農委會農業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