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5562
8月1日起全面查處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標示與品質
- 發布日期:98-07-06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 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 自本( 98 )年元月 31 日起實施,其中標示檢查部分, 基於國際經貿及實際業務運作,至 8 月 1 日執行。該會呼籲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確認所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是否合於標示規定,屆期如尚有違反標示規定之產品,將依法查處。
農委會說明,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後,該會即持續辦理市售有機農產品品質抽驗工作,迄 7 月 3 日止計抽樣 520 件,已完成 467 件檢驗,其中 9 件檢出農藥、 2 件檢出化學添加物殘留,不合格率 2.4% ,該等品質檢驗不合格案件,處 3 至 15 萬元罰鍰。至標示檢查部分,共檢查 603 件,其中在 1 月 31 日以前製造者 461 件,有 401 件標示不合格,不合格率 87.0% ,惟基於國際經貿及實際業務運作,依據該會訂定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執行原則」,該等不合格案件暫不查處,但均函請業者改正。另在 1 月 31 日以後製造產品 142 件,其中 15 件標示不合格,不合格率 10.6% (表一),該等案件均依法執行查處。
農委會指出,就該會執行之標示檢查發現之不合格情形,最主要為國產品未經驗證、進口產品未經審查,即於產品上標示有機文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其次為國產品未標示驗證證書字號及使用 CAS 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進口品未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未標示原產地及驗證機構名稱等,此類違反者,處 3 至 15 萬元罰鍰。該會呼籲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儘速依法申請產品驗證或進口審查,並依規定標示產品,以免違反規定自 8 月 1 日起受罰。
農委會說明,該會已認證 9 家驗證機構 ( 表二 ) 辦理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並已公告 18 個國家 ( 表三 ) 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業者進口公告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之產品,可向農糧署各區分署申請審查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已建立完善之國產品驗證及進口產品審查作業機制,請農產品經營業者遵循辦理。
農委會最後說明,國產有機農產品新鮮、安全,請消費者多予支持選購,購買時並請認明 CAS 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如圖),以鼓勵及保障合法農民與業者。次外,該會亦持續加強國產品田間檢驗與市售產品抽驗及標示檢查工作,以建立消費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