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5570
飼主應了解自身責任,勿置寵物於危險環境
- 發布日期:98-07-15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針對媒體報導桃園縣發生犬隻悶死車內案件,農委會呼籲,有飼養寵物的民眾應善盡「動物保護法」所規範飼主的責任,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並提醒民眾如違反前項規定,最高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民眾務必妥善的照顧自己的寵物。如果因經濟因素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請各地動物保護單位協助將寵物轉送收容所,切勿棄之不顧。
農委會表示,「動物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動物的飼主以年滿 15 歲者為限,且除了要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之外,還要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充足之活動空間、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飼主的責任不可謂不重。
農委會也請民眾在飼養寵物前務必三思,應以終養為最優先考量,切勿因一時興趣或社會潮流而飼養寵物,不僅造成自己負擔也增加寵物遭受傷害的機會。民眾如果因失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請各地動物保護單位協助將寵物轉送收容所, 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 http://animal.coa.gov.tw/html/ )登載有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之聯絡電話,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