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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743

政府依前例辦理缺水停灌補償係維護農民權益及全民利益,並非「懶惰獎金」

  • 發布日期:99-02-04
  • 發布機關:農糧署
  針對報載嘉義縣張花冠縣長指陳停灌休耕補償係發「懶惰獎金」乙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對於乾旱無法種稻之停灌補償費由每公頃6萬元調整為8萬元,係依據農業用水調度使用之規定辦理,以照顧農民權益,對於張縣長說詞,該會表示遺憾,並對平日辛勞,卻因乾旱而領取合理補償的農民遭誤解,該會也認為不公平。

  農委會表示,乾旱缺水時,因民生、工業需要,在整體考量下,調用農業用水時,應對農民有所補償。補償標準依據經濟部所訂「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按政府最新發布之農家賺款,另加百分之五之規定計算。93年停灌種植綠肥作物之補償費,當時農家賺款為53,661元,經加計5%後取整數,每公頃補償6萬元;本(99)年第1期之停灌補償費,由於97及98最近兩年第1期稻作豐收及價格高,農家賺款提高為72,821元,依前開計算標準調整為8萬元。至於不種稻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7.3萬元。

  農委會指出,由於種稻需水量較多,為避免停灌大量抽取地下水種植水稻,對整體生態環境帶來負面影響,乃按農民種稻收益給予適當補償,係不得已之措施;倘農民自覓水源種植水稻者,可辦理稻穀保價收購,則政府不給予補償。

  農委會強調,為因應地區性缺水狀況,採取停灌措施,在考量整體經濟發展及民生用水安定之政策,並兼顧農民權益及農民要求適度調整乾旱休耕補償心聲,應予農民適當之補償,以照顧農民,所謂「懶惰獎金」之說,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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