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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5784

漁業署提醒全國養殖漁民請於5月底前完成放養量申報

  • 發布日期:99-03-22
  • 發布機關:漁業署

  農委會漁業署為保障養殖業者權益及管理上之需要,推動養殖放養量申報制度,該署特別呼籲漁友,請於 5 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

  我國六月至九月間正值颱風季節,災害難免對漁友生計造成衝擊。然而,水產養殖物種及數量認定因受水遮蔽導致後續認定困難。為此,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由養殖漁民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於每年 5 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申報並隨時進行養殖現況異動。如未申報者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將不予救助。

  漁業署表示, 98 年度仍有逾二成養殖魚塭未能如期申報,以致颱風重創養殖漁業時,部分未申報者得不到應有之救助,致影響權益甚鉅。在此再度呼籲眾漁友,主動於 5 月底前赴養殖所在地(鎮、市、區)公所完成申報並隨時進行養殖現況異動。

  漁業署最後表示,申報的資料除是保障申請災害救助的權益外,更為後續政府推展及擬定養殖漁業政策參考依據,讓臺灣養殖漁業施政更為健全,及落實政府照顧每一位養殖漁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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