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5810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條文今送請總統公布施行 本年5月中旬選舉若有賄選行為將可依法追訴
- 發布日期:99-04-28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為防止農田水利會選舉之賄選及暴力不法行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 38 條之 1 、 第 38 條之 2 等有關防制賄選條文之 修正案業於本( 4 )月 2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農委會表示,該修正案經總統公布並發生效力後,將立即適用 99 年 5 月 15 日 辦理之第 3 屆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若有賄選行為發生, 將可依法 追訴。
農委會分析,基於以金錢買票等賄選行為,因其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等各階段行為常具延續性,縱其開始賄選之行為始於本次修法公布前,惟如有前開任一行為時點係落於本次修法公布後者,則該賄選行為仍應受本次修法公布內容之規範及追訴。
農委會強調,農田水利會屬公法人,其運作涉及灌溉用水資源分配與農產業發展,至為重要;為維護農田水利會良好選舉風氣,防止賄選、暴力等不法情事發生,已要求各農田水利會於選舉期間加強向會員宣導,並落實執行反賄選、反暴力相關工作。
此外,該會亦函請法務部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條文,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將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納入規範,同時協調檢調機關加強查緝賄選及不法暴力行為,以維持農田水利會乾淨之選舉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