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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157

強化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厚植種苗產業優勢

  • 發布日期:100-06-28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委會表示,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 99 年 11 月 22 日開始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申請,讓我國植物品種權人在中國大陸有主張權利的管道。另農委會已規劃放寬農民留種自用免責適用範圍,並將透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專利法」修法,強化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

擴大農民免責範圍,協商適用植物種類,平衡兩岸品種保護差異

  農委會說明,我國植物品種權依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1991 年公約版本制定,適用農民留種自用免責作物,參照歐盟正面表列採公告制。目前基於維護糧食安全,公告水稻 1 項。為兼顧農民經濟利益與育種者之品種權利,已規劃新增公告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大豆等禾榖類及豆類糧食作物為留種自用免責適用作物。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兩岸協議時中國大陸已新增公告蝴蝶蘭為品種權申請適用植物,目前已有國人及台商提出申請,但我國具有品種優勢之朵麗蝶蘭,尚非中國大陸已公告適用作物種類。農委會將於今年透過兩岸品種權工作組會議,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農民留種自用及研究免責

  農委會表示,專利與品種權之申請條件與保護範圍不同,開放植物專利,可讓不能申請品種權登記之植物研發成果,透過申請專利取得保護,國人育種成果也有機會同時取得品種權及專利雙重保護;目前韓國、荷蘭、日本等小農國家已開放植物專利。又行政院為加速農業轉型,已核定 5 年期( 98-102 年)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為確保研究成果,加強生物科技發明保護有其必要。

  農委會強調,為避免開放植物專利衍生之不公平競爭,影響種苗產業發展,農委會業與智慧財產局研議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專利法」增訂強制授權條款;如品種權人實施其權利而無法避免侵害他人專利時,經合理商業條件協議不成,可以申請強制授權。另外,種苗業者或農民受到限制或不公平競爭且經處分或判決,亦可提出強制授權。另為兼顧農民及育種家權益於「專利法」增訂農民留種自用與育種行為免責條款等規範,育種行為及經依法公告農民可以留種自用之物種,農民留種再種植,不受專利約束。申請日前已公開於國內外種植之植物品種,依法不能取得專利,農民種植也不受其影響。

維護育種權益,促進農業發展

  農委會指出,開放植物專利除鼓勵國外優良植物發明引入,讓種苗業及農民有多樣的選擇;透過支付合理權利金,取得好的植物研發技術與生物材料,亦可提升國內植物研發與育種能力;種苗產業有競爭,不等於農業沒發展。農委會為加強保護育種者權利,已與歐盟、美國、日本、澳洲、中國大陸等國家協議同意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及法人之植物品種權申請。未來將繼續積極與其他國家諮商協議,並配合產業發展持續辦理新品種發表,將台灣優良農產品推向國際舞台,促進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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