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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159

農委會立即查緝市面非法進口食人魚 非法輸入最高可處25萬元罰緩

  • 發布日期:100-07-04
  • 發布機關:林務局
  有關媒體今 (4) 日報載「水族店亂賣食人魚-『什麼都吃』恐生態浩劫」乙節,農委會表示,食人魚 ( 學名: Serrasalmus rhombeus ) 係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違者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另其他種類之食人魚輸入,則須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規定,應先申請並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違者將依同法第 51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國內市面上出現的食人魚,均為非法入境,農委會將洽請縣市政府立即協助查緝,並依法處罰。

食人魚生性兇殘,不鼓勵飼養

  農委會說明,食人魚 (Piranha) 又名水虎魚或食人鯧,原產南美洲安地斯山脈以東之亞馬遜河流域,為食肉性的淡水魚,種類近 30 種。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是目前國內最常見的魚種為紅腹食人魚 ( 學名: Pygocentrus nattereri ) ,由於魚體型小巧、色彩美麗,加上爭議性的殘暴習性,吸引部分民眾飼養,業者遂引進作為水族館或家庭飼養的觀賞魚。生態專家除擔心民眾被食人魚咬傷外,更擔心食人魚一旦流入自然環境,其「嗜殺成性」的本性,加上是卵生魚類,飼養、繁殖並不困難,一旦溢出或飼主棄養而進入自然水域,可能會對本土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農委會於民國 89 年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告食人魚 ( 學名: Serrasalmus rhombeus ) 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另其他種類之食人魚,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規定,應先申請並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

農委會從未核准食人魚進口,市面上買賣者均屬非法,將立即查緝取締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依據漁業署的回報資訊,該單位從未核准任何種類之食人魚輸入之申請案,國內市面展出及銷售的食人魚,應屬非從正常管道入境,依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得處新臺幣 25 萬元罰鍰。此外,食人魚非法入境,未經動物防疫檢疫部門報檢和進行檢疫,亦對我國水產物養殖業造成嚴重威脅。農委會已請海關部門,加強查緝活魚走私,並請縣市政府漁政及動物衛生單位協助,加強市面查緝,若有發現不法,立即依法罰處。

請勿擅自棄養,以免破壞生態

  農委會呼籲,非法輸入或飼養食人魚,依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最高得處新臺幣 25 萬罰鍰。此外,食人魚為食肉性的淡水魚,飼養時除有被咬傷危險外,一旦流入自然環境,更可能會對臺灣本土生態造成嚴重影響。請水族寵物業者切勿非法輸入及販賣食人魚,民眾亦請不要隨意購買飼養;已飼養者請注意自身安全,若有不想續養者,請通知縣市政府漁政單位協助處理,不要擅自棄養野外,以免影響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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