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確保糧食安全、優良農地予以高強度保護 落實農業用水優先之原則
- 發布日期:100-07-16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有關 7 月 16 日 、 17 日農民重返凱道活動,提出維護糧食安全、反對農地徵收及確保農業用水之訴求。對此,農委會表示,確保糧食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且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之戰略課題,該會並已訂定 2020 年糧食自給率提升至 40% 之目標,以導引農業水土資源之利用及中長期施政規劃,維護一定質量的農地與農業用水,對於優良農地應實施較高強度的保護,基於國家重要發展政策確需變更使用農地時亦秉持務實兼顧、從嚴審查原則辦理;另農業用水應以農用為優先,產業需求單位調用農業用水僅為短暫性權宜措施,以保障農民權益。
落實糧食安全會議結論,讓國人免於糧食危機的威脅
農委會表示,為確保國內糧食安全,該會於今( 100 )年 5 月 10 日、 11 日召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獲致 14 項關鍵策略及相應措施 55 項,重點如下:
一、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國產糧食生產及消費,並設定 2020 年達 40% 之目標。
二、掌握糧食進口來源,加強國際農業投資與合作,打造無國界之糧食安全防護網。
三、建構糧食安全分級管理體系,掌握糧食安全存量,建立儲備機制。
四、提升農業用水及農地之利用效率,維護優質糧食生產所需之水土資源,確保糧食安全。
農委會強調,除將積極落實推動各項措施外,並將與經濟部、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衛生署等相關部會,充分溝通、協力合作,為穩定國內糧食供需及價格,扮演民眾堅實的後盾,確保糧食供應無缺,讓國人免於糧食危機的威脅。
保護農地資源,力求避免徵收優良農地
基於因應氣候變遷及糧食安全考量,維護一定品質與數量的農地資源,確保國內潛在糧食自給能力,已為國家重大戰略層次課題。為凝聚優良農地保護之共識,於今( 100 )年 1 月召開之全國農業與農地研討會、 5 月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均納入農地相關議題,政策基本原則已納入農業基本法草案,並持續進行相關農地管理法令之研修。
行政院吳院長於 7 月 14 日 院會時再次強調,土地徵收案應秉持「力求避免徵收優良農地」之政策方向;院長並表示「土地和水是農業最關鍵的生產要素,對於優良農地之變更使用及農業用水移用,允宜審慎」。對於優良農地實施較高強度之管制規範,如因國家重大發展政策確需變更做非農用,亦應提出使用農地之必要、合理及無可替代的評估分析,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從嚴進行審查。開發單位則應加強民眾參與並尊重其意願,將農地變更之影響與衝擊減小至最低程度。
落實農水農用優先原則
為避免影響農民權益及廣大的農田生產環境,農業用水應以農用為優先,產業需求單位調用農業用水僅為短暫性權宜措施,需水單位應自行規劃長期用水計畫。
農委會指出,在整體經濟發展考量下,全台各農田水利會每年所調用之農業用水約 1.7 億噸,僅占 110 億噸灌溉用水之 1.6 %,調用時由農田水利會投入經費及人力,運用灌溉管理專業技術能力及機制,採取輪流灌溉等節水措施,節約農業用水,在兼顧糧食安全與農田水利會及農民權益原則下,與民生及工業部門協商水資源調配。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調度農業用水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辦理,依據水利法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為最優先、農業用水為次、工業用水在後。農業用水之順序高於工業用水,即較工業用水有使用優先權,倘工業部門為確保生產而調用農業用水時,應依經濟部 90 年 7 月所訂「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對於農民所造成之損失予以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