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農委會嚴防農業技術外流以根留台灣
- 發布日期:100-08-05
- 發布機關:農委會(科技處)
針對媒體報導「讓台灣農業走出去」乙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強調,民間團體推動兩岸交流,以及台商在中國大陸創業園區從事農產品生產時,應兼顧產業根留台灣之原則 ,以防止技術外流,並避免 衝擊我國在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之外銷市場。為持續穩固 我國農業發展之雄厚基礎,該會 業已積極透過法令、制度及執行等層面,對品種、技術及人員採取有效管理措施, 並特別呼籲,掌握 農、林、漁、牧業育種與栽培關鍵技術之相關人員,應嚴守有關規定 ,期 產業得根留台灣。
積極確保我農業智慧財產權
為保護我國優良品種及相關技術,避免不當外流,農委會業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並針對外交所需植物品種、供學術用動植物繁殖材料之輸出訂定管理規定,另 公告 9 種 15 項限制輸出之種苗品項,此外 亦強化研發人員、農民及農企業之農業研發成果保護觀念, 以防止農業技術無償外流,維持我國優勢產業之發展。 該會並已藉由「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簽署, 建立與中國大陸之直接溝通平台與協處、通報機制,防止著名商標被 惡意搶註和取締山寨台灣水果等問題,以積極保障兩岸專利、商標及品種權之權益,確保我國農產品外銷利基。
依法管理赴中國大陸之農業投資
對於台商赴中國大陸農業投資之管理,農委會說明,已將 434 項國內具技術優勢或生產仍多之農產品公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農業禁止類之產品項目」,農業類投資案件均需經農委會針對是否為禁止類項目、是否涉及農業技術或品種外流等,提供審查意見。
積極保護國內敏感農業科技
至於農業敏感科技之管理,該會業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將種苗(含作物、魚苗及種畜禽)繁殖之關鍵技術、食藥用菇液體培養之關鍵技術、新品種育種之關鍵技術、功能性基因體與其生物晶片及家畜幹細胞技術等五項技術列為「敏感科技項目」,嚴格管理研發及運用,並對參與之研發人員列為進入中國大陸地區管制之對象。
加強規範農業專業人士交流
農委會表示,該會業要求所屬退離職涉密人員,確實遵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進入大陸地區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該會同時經常性宣導所屬人員確實瞭解兩岸交流與管理相關規定,預防敏感性關鍵農業科學技術外流,避免影響台灣農民權益及台灣農業產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