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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221

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大豆, 農民合法取得種苗,留種自用免責

  • 發布日期:100-08-29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 月 29 日 公告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蔬菜用毛豆以外之大豆等作物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植物物種,農民合法取得上述作物種苗,種植收穫後可保留種子,供下一季再種植使用,不必再取得授權,也不會侵犯他人品種權利。

禾榖類及豆類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擴大農民免責範圍

  農委會說明,我國參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1991 年版公約於 94 年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推動植物品種權保護。目的在鼓勵企業和個人投入植物育種研究,加速創新研發新品種,促進農業發展。因此,參照歐盟正面表列方式,合理限制農民留種自用免責適用範圍,以維護育種者權益;迄今公告水稻作物適用。農委會為兼顧國內農民耕種習慣與參考其他國家作法,將禾榖類及豆類等大宗糧食作物列入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民免責之對象,使農民合法取得上述作物種苗,種植收穫後可保留種子,供下一季再種植使用,不會侵犯他人品種權利,以保障農民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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