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新聞
文號6636
農委會已依法建立雞蛋產地及批發價格基準 兼顧蛋農及消費者權益
- 發布日期:101-11-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產銷雙方依法協調雞蛋產地及批發價格
有關昨( 21 )日立委陳亭妃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內雞蛋未建立完整價格監控機制,放任有心人剝削加價」等節,農委會澄清說明, 該會依據畜牧法第 27 條規定,已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邀集雞蛋產銷雙方,就雞蛋洗選、大小、包裝方式差異及取得 CAS 驗證等之不同規格,並考量 各層次運銷之耗損及成本, 協調雞蛋產地及批發參考價格基準,有關雞蛋產地及批發參考價格的波動亦由產銷雙方依市場機制而變化,俾以兼顧蛋農及消費者權益。
雞蛋零售價格依市場機制及產品定位而不同
農委會表示, 市面零售雞蛋價格因為雞蛋的大小、洗選、包裝數量等規格、通路、區域市場特性及品牌定位訴求不同,而形成零售雞蛋價格差異 , 另外基於公平交易及尊重市場機能,不宜聯合訂定單一雞蛋零售價格。
市售雞蛋包裝產品標示須符合相關法規
農委會指出, 市售包裝之雞蛋商品標示必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如 商品名稱、 製造商名稱、 營養標示等)相關規定。該會輔導之 CAS 或生產履歷等驗證的產品須優先適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如優良農產品蛋品項目驗證基準(包括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等規定,該會針對前開驗證產品之標示將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