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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651

民間收容所亦應妥善照顧動物 不宜提供收容動物作試驗用

  • 發布日期:101-12-10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關報載民間動物收容所提供飼養犬隻予學校進行試驗一案,農委會表示,針對民間收容或飼養犬隻能否提供進行試驗,現行相關法規雖無規範,但就科學試驗品質而言,學校利用來源不明的動物進行試驗,其結果易有瑕疵。該會指出,現行管理作業規範已明文規定公立收容所之收容動物不得提供進行試驗。另不論實驗動物來源,凡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均應依「動物保護法」成立實驗動物使用及照護小組,依取代、減量及精緻化原則進行試驗之審核,並監督試驗過程是否妥善照護動物。

無論公、民營動物收容所,均應妥善照顧收容犬隻

  農委會指出,依據該會提供地方政府據以訂定個別作業規範之「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 ( 參考範本 ) 」,明確規定「收容動物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至於民間動物收容所亦應依「動物保護法」妥善照養動物。農委會說明,針對民間動物收容所,已責請地方政府清查並不定期訪查,以了解動物飼養狀況,確保動物福利。該會亦成立民營動物收容所輔導計畫,透過專家現場輔導,以提供飼養者正確觀念。

持續強化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內外部雙軌查核機制 監督實驗動物人道管理

  農委會表示,現行「動物保護法」雖尚未對實驗動物來源有所規範,但就科學試驗品質而言,利用來源不明的動物進行試驗,其結果易有瑕疵繼而引發質疑,且民間收容所私自將所養犬隻供作實驗動物確有不宜,農委會將就各科學應用機構加強教育宣導,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此外,無論實驗動物的來源為何,凡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均應成立實驗動物使用及照護小組,審核及監督該機構進行之動物試驗是否符合取代 (Replacement) 、減量 (Reduction) 、精緻化 (Refinement) 之 3R 原則,以達實驗動物人道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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