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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4-03-2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141532783號

主旨: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得進口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所列之漁船捕撈之所有品項。違反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罰。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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