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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新北市坪林區編號第1025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部分面積0.0209公頃,併公告該號保安林113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4-04-1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206710號

主  旨:解除新北市坪林區編號第1025號水源涵養保安林部分面積0.0209公頃,併公告該號保安林113年檢訂結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保安林經營準則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4553.958388公頃,其中新北市坪林區鹿寮段75、107地號2筆土地內,面積計0.020900公頃,現況係依據臺灣省政府於58年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清理放租之暫准建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表1)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

 

二、旨揭保安林經113年檢訂結果,解除保安林部分面積0.020900公頃,並依地籍界線調整,訂正減少保安林面積0.022360公頃,合計減少保安林面積0.043260公頃,檢訂後保安林面積計4553.915128公頃,為涵養翡翠水庫水源,防止砂、土崩壞淤積水庫,仍有繼續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併附113年檢訂後保安林明細表(表2)及保安林位置圖(圖2)。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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