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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三項所定適用之嚴重天然災害名稱、地區、長期作物、農業設施及二年內不受再參加勞工保險天數限制之起始日」,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4-10-1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40023608號
附  件 : 如文

主  旨:公告「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三項所定適用之嚴重天然災害名稱、地區、長期作物、農業設施及二年內不受再參加勞工保險天數限制之起始日」,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之嚴重天然災害名稱:丹娜絲颱風(包括七○八豪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

二、適用之地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三、適用之長期作物及農業設施:

(一)長期作物:果樹。

(二)農業設施:農作物育苗作業室、塑膠布溫網室、水平棚架網室、菇舍及畜禽舍。

四、二年內不受再參加勞工保險天數限制之起始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五日。

五、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位於本公告適用之地區,因嚴重天然災害受損,復耕、復建期間較長,需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可填具意願書(如附件)並檢附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證明文件,由投保農會辦理審查,審查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五日起二年內不受再參加勞工保險之天數限制。

部長 陳 駿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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