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影響之受災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其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額度及期限,得依本公告事項辦理
- 發布日期:114-11-03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47467277A號
主 旨: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影響之受災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其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額度及期限,得依本公告事項辦理。
依 據: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附表。
公告事項:為減輕受災農民組織、農企業負擔及協助其復耕、復建、復養,並降低未來災損風險,針對符合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二條所定災害及災區範圍,自114年7月7日起,已取得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下稱農企業災貸)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者,得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已取得農企業災貸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有受災及復耕、復建、復養資金需求者,得依114年10月9日修正後之農企業災貸要點第11點規定(「農產業」及「漁業」最高貸款額度分別為3,000萬元及6,800萬元),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企業災貸。
二、 另考量災後農業設施及相關復耕、復建、復養重建需求大幅增加,地方恐有缺工及缺料情形,致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短期間難以備齊文件完成農企業災貸申請,爰將農企業災貸之申請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農企業災貸者,如需變更契約,或與原申請貸款有不同用途之資金需求,於剩餘貸款額度內再申貸,亦得於同一期限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