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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 發布日期:114-12-0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0248988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六條。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四、考量本次修正屬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未涉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事項,且為避免發生生態保育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地址:100024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三)聯絡人:華秘書

(四)電話:(02)2351-5441分機642

(五)傳真:(02)2321-7661

(六)電子信箱:00a727@fores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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