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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利用管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1-06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42224621號

主  旨:修正「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利用管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由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1月27日以(八九)農林字第八九○○三○○二○號公告劃定,現修正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利用管制事項如下: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垂釣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2、禁止餵食動物。但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在此限。
3、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4、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植物之行為。
5、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廢土及放置違章建築構造物及其他污染、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6、進行調查研究工作,需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7、保護區公告前之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或管理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方案。
8、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污染、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或管理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9、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二)核心區特別管制事項:
1、核心區內既有登山路徑以外地區,非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核准,不得進入。
2、非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物或新設任何設施。
(三)緩衝區特別管制事項:
1、因緊急救災需清除林木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2、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所為之非營利行為,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二、本公告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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