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修正棲蘭森林遊樂區及明池森林遊樂區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5-01-09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232323號
主 旨:公告修正棲蘭森林遊樂區及明池森林遊樂區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調整森林遊樂區計畫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如下:
(一)棲蘭森林遊樂區:本次修訂保留遊樂區主要管理經營區域並縮減計畫面積,考量地形、區內發展串聯等管理經營條件,修訂後計畫範圍分為棲蘭園區及神木園區;棲蘭園區以山脊、山谷、溪流、道路等易於辨識之界線為調整依據,並依地籍線微調邊界,將周邊地區劃出;神木園區考量現況營運範圍及步道週邊之倒木維護等事宜,範圍以步道外推20公尺為原則,包含周邊地形平緩地區,北側則以100線林道為界線(不含林道),並包含入口意象與迴車使用範圍;森林遊樂區總面積由1,714.030公頃減少為62.166公頃(棲蘭園區52.097公頃、神木園區10.069公頃)。
1、景觀保護區:原1,183.777公頃,配合前述修訂計畫範圍,劃出1,137.141公頃;修訂後計畫範圍內,因地形坡度、區內發展串聯、景觀資源保護等條件,育樂設施區及營林區縮減面積並調整為景觀保護區,爰增加10.187公頃;修訂後景觀保護區總計56.823公頃(棲蘭園區46.808公頃、神木園區10.015公頃)。
2、育樂設施區:原47.304公頃,因太平山事業區第23、24林班之4處育樂設施區現況未設置設施使用,且與遊樂區管理經營區域不易串聯發展,爰劃出39.626公頃;修訂後計畫範圍內,神木園區維持原育樂設施區面積,棲蘭園區屬於依區域計畫法編定遊憩用地範圍劃為育樂設施區,其餘則依地形坡度、區內發展串聯、景觀資源保護等條件調整景觀保護區及育樂設施區,爰減少2.335公頃;修訂後育樂設施區面積總計5.343公頃(棲蘭園區5.289公頃、神木園區0.054公頃)。
3、營林區:原482.949公頃,已無營林作業需求,配合計畫範圍縮減,劃出475.097公頃;修訂後計畫範圍內,剩餘營林區調整為景觀保護區,爰減少7.852公頃;修訂後營林區面積總計0公頃。
(二)明池森林遊樂區:本次修訂保留遊樂區主要管理經營區域並縮減計畫面積,考量地形、區內發展串聯等管理經營條件,以山脊、山谷、溪流、道路等易於辨識之界線為調整依據,並依地籍線微調邊界,將西側第2736號保安林等周邊地區劃出;森林遊樂區總面積由898.594公頃減少為68.558公頃。
1、景觀保護區:原733.038公頃,配合前述修訂計畫範圍,劃出698.557公頃;修訂後計畫範圍內,因地形坡度、區內發展串聯、景觀資源保護等條件,育樂設施區及營林區縮減面積並調整為景觀保護區,爰增加27.300公頃;修訂後景觀保護區總計61.781公頃。
2、育樂設施區:原41.695公頃,因太平山事業區第14、15林班之育樂設施區(約臺7線66.3~66.9K東側)現況未設置設施使用,且與遊樂區管理經營區域不易串聯發展,爰劃出8.777公頃;修訂後計畫範圍內,屬於依區域計畫法編定遊憩用地範圍劃為育樂設施區,其餘則依地形坡度、區內發展串聯、景觀資源保護等條件調整景觀保護區及育樂設施區,爰減少26.141公頃;修訂後育樂設施區面積總計6.777公頃。
3、營林區:原123.861公頃,已無營林作業需求,配合前述修訂計畫範圍,劃出122.702公頃;修訂後計畫範圍內,剩餘營林區調整為景觀保護區,爰減少1.159公頃;修訂後營林區面積總計0公頃。
二、併附棲蘭森林遊樂區及明池森林遊樂區範圍修正圖及地號對照明細表。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